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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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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又称《海洋法公约》或《海洋法条约》,是1973年至1982年举行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UNCLOS III)产生的国际协定。《海洋法公约》界定了各国在利用世界海洋方面的权利和责任,为企业、环境和海洋自然资源管理制定了准则。该公约于1982年缔结,取代了1958年的四项条约。1994年,在圭亚那成为第60个批准该条约的国家的一年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截至2016年6月,167个国家和欧洲联盟加入了该公约。尚不清楚《公约》在多大程度上编纂了习惯国际法。

虽然联合国秘书长收到批准书和加入书,联合国也为《公约》缔约国会议提供支持,但联合国不直接指导《公约》的执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捕鲸委员会和国际海底管理局等组织在《公约》执行方面发挥了作用。(国际海底管理局是由《联合国公约》建立的。

1 背景编辑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取代了17世纪旧的“海洋自由”概念: 根据荷兰法学家科尼利厄斯·范·比恩克尔肖克制定的“大炮射程”规则,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仅限于从一个国家的海岸线所延伸出来的特定水域,通常为3海里(5.6公里)(三英里限制)。[1]所有超越国界的水域都被视为国际水域:虽然所有国家都可以自由通行,但国际水域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 (雨果·格劳秀斯颁布的公海原则)。[2]

在20世纪初,一些国家表达了扩大国家主权的愿望:覆盖矿产资源,保护鱼类资源,并提供实施污染控制的手段。(国际联盟于1930年在海牙召开了会议,但没有达成任何协议[3]。1945年,哈里·S·杜鲁门总统利用习惯国际法原则,即一个国家有权保护其自然资源,将美国的控制权扩展到其大陆架的所有自然资源。其他国家也很快效仿。1946年至1950年间,智利、秘鲁和厄瓜多尔将其主权范围扩大了200海里(370公里),以此来保护受洪堡德洋流影响的渔场。其他国家将其领海扩大到12海里(22公里)。

到1967年,只有25个国家仍然使用旧的3英里(4.8公里)的范围, 而66个国家设定了12海里(22公里)区域性限制, 8个国家已经设置了200海里(370公里)的范围。截至2008年5月28日,只有两个国家仍在使用3英里(4.8公里)限制: 约旦和帕劳。[4]澳大利亚的某些岛屿、伯利兹的一个地区、日本的一些海峡、巴布亚新几内亚的某些地区和一些英国海外领土,如安圭拉,同样使用这一限制。

2 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编辑

1960年沿海国家领海声明  
领海宽度 沿海国数
3英里范围 26
4英里范围 3
5英里范围 1
6英里范围 16
9英里范围 1
10英里范围 2
12英里范围 34
超出12英里范围 9
未详细说明 11

1956年,联合国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了第一次海洋法会议(UNCLOS I)。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5]通过了四项条约,于1958年缔结:

  • 《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生效日期:1964年9月10日
  • 《大陆架公约》,生效日期:1964年6月10日
  • 《公海公约》,生效日期:1962年9月30日
  • 《公海捕鱼和生物资源保护公约》,生效日期:1966年3月20日

虽然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取得了成功,但并没有解决领海宽度这一重要问题。

3 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编辑

1960年,联合国举行了第二次海洋法会议(“UNCLOS II”);然而,为期六周的日内瓦会议没有达成任何新的协议。[6]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只是作为美国或苏联的客户、盟友或依赖者参与,没有重要发言权。

4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编辑

海洋领域范围 (顶视图)

来自马耳他的阿尔维德·帕尔多于1967年在联合国提出了不同的领海主张问题。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在纽约召开。为了降低民族国家主导谈判的可能性,会议采用了协商一致的方式,而不是多数表决。160多个国家参加了会议,会议持续到1982年。由此产生的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即第60个国家圭亚那批准该条约的一年后。

该公约提出了一些条款。所涵盖的最重要问题是设定界限、航行、群岛地位和过境制度、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管辖权、深海海底采矿、开发制度、海洋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争端的解决。

该公约规定了各领域的界限,从仔细界定的基线开始衡量。(通常,海洋基线沿着低水位线,但当海岸线极为曲折、有边缘岛屿或高度不稳定时,可以使用直线基线。这些领域如下:

内水
覆盖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所有水和水道。沿海国家可以自由制定法律、规范使用和使用任何资源。外国船只无权在内水通行。公海船只根据其船旗国的国内法行使管辖权。沿海国对船舶的追捕只能在内部水域进行,并且必须在到达毗邻区域时结束。
领海
从基线到12海里(22公里;14英里)的范围,沿海国自由制定法律、规范使用和使用任何资源。船只有权无害通过任何领海,战略海峡允许军用船只过境通行,因为海军舰艇可以在领海内合法停留。《公约》将"无害通过"定义为以迅速和持续的方式通过水域,这不会"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捕鱼、污染、武器练习和间谍活动都不是“无害的”,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必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国旗。各国可以暂时中止其领海特定区域的无害通过,如果这样做对其安全保障至关重要的话。
群岛水域
该公约在第四部分中给出了群岛国家的定义,第四部分还规定了国家如何划定其领土边界。将其最外缘岛屿的最外面的点连接作为基线,这些点必须彼此足够接近。该基线内的所有水域都被指定为 群岛水域。国家对这些水域(如内水)拥有主权,但受制于现有权利,包括对紧邻国家的传统捕鱼权。  [6]外国船只有权无害通过群岛水域(如领海)。
毗连区
从领海基线算起,超出12海里(22公里),到另一个12海里(22公里)的范围称为毗连区,一个国家可以在该区域的四个具体方面行使执法权:海关、税收、移民和污染,前提是侵权行为是在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始的,或者这种侵权行为将会在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发生。  [7] 这使得邻近区域成为紧追区域。
专属经济区
从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370公里;230英里)的范围。在这一范围内,沿海国家对所有自然资源拥有专属开采权。在日常用语中,该术语可能包括领海,甚至大陆架。虽然石油越来越重要,但建立专属经济区是为了阻止日益激烈的捕鱼权冲突。1947年墨西哥湾海上石油平台的成功很快在世界其他地方得以复制,到1970年,在4000米深的水域作业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外国有航行和飞越自由,但受沿海国的管制。外国也可能铺设海底管道和电缆。
大陆架
大陆架被定义为陆地领土向大陆边缘外缘的自然延伸,或从沿海国的基线起200海里(370公里)的范围,以较大者为准。一个国家的大陆架可能超过200海里(370公里)直到自然延伸结束。然而,从基线算起,大陆架宽度可能不会超过基线以外的350海里(650公里;400英里);或者不会超过2500米等深线(2500米的水深处)以外的100海里(190公里;120英里)范围。沿海国有权在其大陆架底土收获矿物和非生物材料,他国无权享有。沿海国家也对“附属于”大陆架的生物资源拥有专属控制权,但对生活在专属经济区以外水体中的生物没有专属控制权。

除了界定海洋边界的条款之外,《公约》还规定了保护海洋环境和保护公海科学研究自由的一般义务,并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建立了一个创新的法律制度,用于控制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深海海底区域的矿产资源开发。[8]

内陆国有权出入海洋,对过境国的交通不征税。[9]

5 第XI部分和1994年《执行协定》编辑

《公约》第XI部分规定了任何国家领海或EEZ(专属经济区)以外的与海底矿物有关的制度。其设立的国际海底管理局,授权海底勘探和采矿,并收集和分配海底采矿特许权使用费。

美国反对《公约》第XI部分的规定,理由是该条约不利于美国的经济和安全利益。由于第XI部分,美国拒绝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尽管美国表示同意《公约》的其余条款。

从1982年至1990年,美国接受第XI部分除外的所有习惯国际法,同时试图建立开采深海海底矿物的替代制度。美国与其他海底采矿国家达成了一项协议,并向四个国际财团发放了许可证。与此同时,成立了筹备委员会,为申请人提出的且《公约》已通过的要求的最终生效做准备,这些要求受签署国赞助。这两个群体的交叉重合问题得以解决,但对海底矿物需求的下降使得海底制度的重要性大大降低。此外,20世纪80年代末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衰落大大削弱了第XI部分中一些更具争议性的条款所获的支持。

1990年,签署国和非签署国(包括美国)对《公约》进行修改,协商是否允许工业化国家加入《公约》。由此产生的1994年《执行协定》获得通过,成为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1994年《执行协定》规定该协议不适用与一些关键条款,包括关于限制海底生产和强制性技术转让的条款。美国如果加入成员,将会成为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的成员国。最后,投票将分组进行,每个小组都能否决实质性问题作出的决策。1994年《执行协定》还设立了一个财务委员会,该委员会将制定局内财务决策,最大的捐助者将自动成为该委员会的成员,并以协商一致方式做出决策。

2011年2月1日,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根据《公约》第XI部分和1994年《执行协定》,向《公约》发表了咨询意见,意见涉及该区域内缔约国所应承担的与活动赞助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法定义务。[10]在法律和技术委员会收到瑙鲁共和国和汤加共和国关于两个国家赞助的承包者,瑙鲁海洋资源公司(由瑙鲁共和国赞助)和汤加近海采矿有限公司(由汤加王国赞助)拟在该区域内开展的拟议活动(勘探多金属结核的工作计划)的两份申请后,国际海底管理局提出了正式请求,咨询意见是应这一请求发布的。咨询意见规定了担保国和管理局的国际法律责任和义务,以确保赞助活动不损害海洋环境,这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XI部分、管理局条例、海洋法法庭判例法、其他国际环境条约和《联合国里约宣言》的适用条款。[11]

6 缔约国编辑

缔约国 缔约国兼欧洲联盟成员国 签署国 非缔约国

《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开放供签署,并在第60份批准书交存后,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12]该公约已获168个缔约国批准,其中包括167个国家(164个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观察员国巴勒斯坦,以及库克群岛、纽埃和欧洲联盟)。[12]

参考文献

  • [1]

    ^Akashi, Kinji (2 October 1998). Cornelius Van Bynkershoek: His Role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Law.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p. 150. ISBN 978-9041105998. Retrieved 12 July 2016..

  • [2]

    ^"The Freedom of the Seas (Latin and English version, Magoffin trans.) – Online Library of Liberty". oll.libertyfund.org. Retrieved 27 January 2017..

  • [3]

    ^"Chapter 1: International Law, Adoption of the Law of the Sea Convention – Law of the Sea". Law of the Sea: A Policy Primer. The Fletcher School of Law and Diplomacy at Tufts University..

  • [4]

    ^"Table of claims to maritime jurisdiction" (PDF). United Nations Division for Ocean Affairs and the Law of the Sea. Retrieved 1 May 2009..

  • [5]

    ^UNCLOS I.

  • [6]

    ^Major Thomas E. Behuniak (Fall 1978). "The Seizure and Recovery of the S.S. Mayaguez: Legal Analysis of United States Claims, Part 1" (PDF). Military Law Review. Department of the Army. 82: 114–121. ISSN 0026-4040. Archived from the original (PDF) on 28 December 2016. Retrieved 21 July 2014..

  • [7]

    ^"SECTION 4. CONTIGUOUS ZONE, Article 33". UNCLOS PART II – 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ZONE. United Nations. Retrieved 19 January 2012..

  • [8]

    ^Jennifer Frakes, The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Principle and the Deep Seabed, Outer Space, and Antarctica: Will Developed and Developing Nations Reach a Compromise? Wisconsin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2003; 21:409.

  • [9]

    ^This is a principle that was first developed in the Convention on Transit Trade of Land-locked States..

  • [10]

    ^Case No. 17 –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States Sponsoring Persons and Entities With Respect to Activities in the Area – Advisory Opinion, Seabed Disputes Chamber of the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 (1 February 2011).

  • [11]

    ^International Tribunal on the Law of the Sea Finally Renders Advisory Opinion Establishing that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is Incorporated Within UNCLOS Law, ITSSD Journal on the UN Law of the Sea Convention (22 March 2011).

  • [12]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A historical perspective)". United Nations Division for Ocean Affairs and the Law of the Sea. Retrieved 30 April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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